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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因拖欠原告租车款无力支付,经协商,原告同意作为借款向其出借,并由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1月16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每天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经核算,截止2015年10月16日已产生违约金6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何**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由被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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