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万及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因包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9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明确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借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