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张**、王**、蓝**、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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