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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张**、王**、蓝**、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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