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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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