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董**、合肥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董**、合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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