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蚌埠市红旗三路五巷3栋4-302#房屋(产权证号XXX),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马**坐落于蚌埠市红旗三路五巷3栋4-302#房屋(产权证号XXX)。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