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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金、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金、黄**、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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