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金、黄**、屠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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