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北东**限公司与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东**限公司与被告伊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东**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东**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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