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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与被申诉人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团结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与被申诉人桐城市**民委员会、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团结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桐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2014年9月2日,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宜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庆检民(行)监(2015)3408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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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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