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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时越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时越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应当由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车辆皖HA6821重型自卸货车系运输工具,其登记机关为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因车辆登记注册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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