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勇诉被告阜**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阜**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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