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李*、刘*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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