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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