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舒南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人民陪审员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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