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飞跃食业厂诉被告安徽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644号原告阜阳市飞跃食业厂诉被告安徽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从2016年2月23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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