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徽州区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吴**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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