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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