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赵**、徐**、关亚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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