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疏**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疏**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吴**无法联系,疏**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疏志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疏志明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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