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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宿州市直机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直机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直机关医院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王娟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张仙庙光彩城美庐花园A区13#楼011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861)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宿州市直机关医院的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王娟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张仙庙光彩城美庐花园A区13#楼011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861)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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