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安徽梅**限公司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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