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诉被告杜**、刘*、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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