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傅*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傅*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傅**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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