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与被告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盛文武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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