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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包立志、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包立志、黄**、包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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