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洋电力建设**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洋电**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洋电**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池**限公司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茂新天地10#楼304室、12#楼402室、12#楼302室、16#别墅101号、11#楼4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