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洋电**限公司与池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洋电力建设**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洋电**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洋电**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池**限公司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茂新天地10#楼304室、12#楼402室、12#楼302室、16#别墅101号、11#楼4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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