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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查刚毅与其同学余*、王*共同承建了马**学的教学楼工程,其中门窗交由原告制做,总价款为20000元。2010年年底查刚毅、余*、王*三人付了原告8000元,剩下的12000元,三人商议由查刚毅一个人向原告支付,原告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2月1日由被告查刚毅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注明:“今欠到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今欠人:查刚毅2013.2.1。”2014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查刚毅催讨欠款,被告查刚毅找余*帮其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但至今剩余的90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查刚毅支付原告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制作门窗,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了承揽的工作,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在原告2010年年底完成承揽的工作后被告即应给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9000元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查刚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查刚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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