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诉被告明光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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