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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