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永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限公司、安徽华**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限公司、安徽华**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