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限公司、安徽华**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滁州永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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