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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徽开**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开**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开**限公司,被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安徽开**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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