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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葛**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葛**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一审径行转为普通程序不当。一审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向承建方**是否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如不合格的原因,据此确定是否应支付工程款。一审未予释明,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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