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刘**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0.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