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钱朝阳、人民陪审员侯*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