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石昆仑、石勇、石昆山、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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