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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与王*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和与被告王*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和、被告王*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和诉称:2013年9月,陈*和经过申请获得采伐许可,而后对采伐树木进行了出售。2015年3月24日,陈*和接到石台县森林公安局仙寓森林派出所(以下简称森林派出所)的电话,被告知有人举报其2013年超计划采伐树木。嗣后,陈*和询问王**是否为其举报的,王**予以承认,并提出让陈*和拿出5000元了事。由于时间久远,陈*和不记得当时申请获得了多少计划,误以为自己确实超计划采伐了林木,以为支付5000元让王**去森林派出所撤案,森林派出所就不会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陈*和就答应付给王**5000元。2015年3月25日,陈*和在村民组组长李**、村民陈*国(陈*和之弟)当面,给付被告王**5000元。2015年3月27日,陈*和到石台县林业局仙寓林业站查阅采伐证记录,发现其并未超出计划采伐,随后,其要求王**偿还5000元,遭拒。鉴于此,陈*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偿还其因重大误解而损失的5000元、补偿其误工费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陈*和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待证事实为:陈**的诉讼主体资格。

2、石台县公安局出具的石公(仙)不立字(2015)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与石公刑复字(2015)1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石检控复字(2015)2号《答复函》复印件,待证事实为:王**收取了陈*和5000元,但该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该5000元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全辩称: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陈*和给付其5000元,属于赠与性质。若不能界定为赠与,则陈*和给付其5000元的行为系收买举报人,构成违法,应予没收。

王*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陈*和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已给付的5000元应予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陈*和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向石台县公安局仙寓派出所调取森林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三份、《关于王**举报陈*和砍伐树木的情况说明》一份、石台县公安局仙寓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四份,可证明陈*和在得知王**举报自己超计划采伐树木后,主动找到王**,给付了王**5000元,让其以举报有错为由向森林派出所撤回举报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陈*和曾向石台县林业局申领采伐证采伐树木,而后对采伐的树木进行了出售。2015年3月23日,王**向森林派出所举报陈*和超计划采伐树木。同年3月24日,森林派出所电话告知陈*和,称有人举报其2013年超计划采伐树木。嗣后,当陈*和询问王**时,王**承认是其举报的。2015年3月25日早晨,陈*和主动找到王**,在村民组组长李**、村民陈*国(陈*和之弟)当面,给付了王**5000元,让其去森林派出所撤回举报,王**收下了该5000元。当日下午,王**以举报有错为由向森林派出所申请撤回举报。2015年3月27日,陈*和到石台县林业局仙寓林业站查阅采伐证记录,发现其并未超出计划采伐,随后,其要求王**返还5000元,遭拒。2015年3月31日,陈*和向石台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经石台县公安局审查认为,王**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为此,陈*和向石台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2015年6月18日,陈*和又向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综上,陈*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返还其因重大误解而损失的5000元、补偿误工费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陈*和主动找到王**,给付王**5000元,让王**去森林派出所撤回举报。王**收下该5000元后,以举报有错为由向森林派出所申请撤回举报。双方之间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陈*和主张王**返还5000元及由此产生的要求误工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王**提出的要求陈*和补偿其误工、精神等损失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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