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潘**、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杰诉被告徐**、潘**、潘**、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冯天浪,被告且是潘**、焦**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2日,潘**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2015年12月14日,潘**因病去世。焦长英系潘**母亲,潘**系潘**儿子,潘**系潘**女儿,徐**系潘**妻子。借款后,潘**及四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被告徐**辩称:1、原告诉状上被告徐**的中应写成忠,现予以更正。2、原告诉讼中所诉称的,借款属实,但用途不是用于购买渣土车。

被告潘**、潘**、焦长英辩称:1、借款属实,借款后钱又借给刘*了,由他购买渣土车,钱就是借给刘*用的。现在渣土车还在徐**儿子刘*(音)(刘*是徐**与其前夫所生)手中使用。购买渣土车是我父亲在借款时告诉我的。2、其它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潘**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吴**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2015年12月14日,潘**因病去世。焦长英系潘**母亲,潘**系潘**儿子,潘**系潘**女儿,徐**系潘**妻子。债务发生于潘**与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潘**及四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诉讼来院,诉请如上。

以上事实,有2013.3.12日潘**出具的借条一张,潘**与徐**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债务发生于潘**与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潘**已死亡,现原告要求徐**归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包括徐**在内的四被告作为潘**的法定继承人,也具有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史**借款五万元。

二、潘**、潘**、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潘**、潘**、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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