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明光**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明光**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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