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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牛泽州、牛泽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佳诉被**、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牛泽州与原告熊**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施工地址为明光市四马路原财政局,施工内容为:室内会议室、一层大厅、值班室隔断及卫生间吊顶,项目的总金额大约是15000元,按实际为准。被告牛**对工程负责。经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了吊顶工程,价格为13400元,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材料费2130元,合计1553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给付了10000元,尚欠5530元未付,被告牛**并在清单上签字。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5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工程款已结清、原告所做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返工的费用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泽州、牛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熊**费用5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泽州、牛泽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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