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雷*华诉被告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雷*华预交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雷*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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