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怀丽、利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孔**诉怀*、利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孔**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怀*在利辛**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被告利辛**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0万元房产。孔*幸子以其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谯城区木兰路瑞景天一阁10#楼104房屋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李*以其单独所有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谯城区**园小区E3101号房屋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怀*在利辛**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二、查封利辛**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0万元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李*单独所有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四、查封担保人孔*幸子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本案经本院调解,调解书已生效。现申请人孔**以案件已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是为了避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能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因案件调解书已生效,案涉债权已被生效调解书确认,已无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必要,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李*单独所有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孔*幸子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