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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鸿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涡阳城讯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祖鸿及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涡阳城讯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祖鸿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超*、原审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祖鸿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涡阳城讯信息**公司共同偿还其欠款及利息,一审仅判决涡阳城讯信息**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对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进行审理和判决,违反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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