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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清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皖R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吴某某在某某银行定期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某提供其银行存单作为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某某用以担保的在某某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在诉讼保全担保期间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6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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