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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李*与邓**夫妻关系,邓**于2015年8月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邓**生前因资金紧张分四次从原告处借款41万元,并出具有邓**书写的借条,经原告催要,邓**未有偿还。庭审时李*对借条不申请鉴定。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李*的丈夫邓**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清偿所欠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41万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丈夫(邓**)之间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丈夫(邓**)之间的借款没有给上诉人带来利益;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丈夫(邓**)之间的借款,上诉人不知情。二、一审判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丈夫(邓**)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不承担偿还义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答辩人分四次借给邓**41万元,有借条为证,且答辩人也说明了借款资金来源,当时邓**承诺随要随还,故没约定利息。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二、上述借款发生在邓**和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邓**因车祸死亡后,李*有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上诉人主张其不知情,和邓**不在一起生活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复述了一审证据,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一审,另上诉人李*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2补充质证,四张借条数额较大,且均是2015年,由于邓**已死亡,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及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是否应承担向张**还款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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