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清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皖R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吴某某银行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张*所有的皖R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6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