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因上诉人袁**未按法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