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因上诉人袁**未按法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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