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汪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汪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江西**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吉安**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被告汪某某、陈某某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吉安**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