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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永新县支行与被告龙某某、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永新县支行与被告龙某某、汤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两被告主动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永新县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永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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