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5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人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毛**向原告黄*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毛**于2014年9月15日向出借人黄*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此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的陈述;
2、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毛**向原告黄*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中双方对还款期限无明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借款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