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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