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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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